摘要:
深圳市几家司法机构近日联合发出通知,声称要对“影响社会稳定”的十四种“非正常上访”者采取行政拘留、追究刑事责任、劳教等处罚。看了这十四条罪状,给人的感觉就是,如果这一通知属于法规,那是违宪;如果属于行政命令,那是违法。
上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,对于基层政府或司法不能解决的冤情,民众得以有个告状的渠道,通过由上而下的行政方式获得处理。虽说这种制度是法治不健全的体现和补充,但国家信访部门的存在,表明它的设立在现阶段不仅是合法的,而且是有理由的。现行法律赋予了一个公民有上访的权利,而深圳司法部门的通知却处处透着对信访制度的否定。
比如第十一条: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教唆、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。显然,这句话的潜在前提就是将上访本身视作一种非法行为,因为如果一个行为本身是正当的,就不存在煽动教唆,只有将所有上访都看作是犯罪行为,才会将教唆者视为违法。当上访行为开始,问题尚未清楚,结论尚未得出,你怎么就知道这是正常还是不正常?难道最后告赢了的就是正常,没有告赢的就是不正常?世上有绝对能赢的告诉方吗?如果不是这样,那么,请告诉我什么才是“正常上访”?
因此,所谓“非正常上访”是一个不能成立的司法概念,这样做其实是想杜绝一切上访。唯其如此,该通知才会列举上访时穿状衣、静坐、自残、自杀、无理取闹、拦截机动车辆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,并要对这些行为采取法律手段。但是,现行法律并无对上访者实行劳教的规定,劳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,必须经由立法机构,依照一定程序制定,该通知在这个问题上本身就涉嫌越权,不具任何法律效力。
而且通知规定,上访者纠缠国家工作人员也属犯法,更叫人匪夷所思。什么是纠缠?找几次工作人员就算纠缠?解决问题是一个公务员的职责,否则上访者找你干吗?如果一个公务员某天心烦不高兴,也可以说一个初次上访者在纠缠,这难道也算犯法?我们社会今天对职业的认识有一个误区,认为职业只是享受权益,不承担责任。近日,南京儿童医院一医生值班时玩电脑,造成患儿死亡,被开除公职,有人就认为医生工作太累,承担的责任太大,但也有人说,这职业是你选择的,你就应当任劳任怨,承担责任。难道公务员就不是这样,他们比医生更有特权?
至于自残、自杀也属违法,只能说这是一个国际玩笑。如果上访者死都不怕了,还怕处罚?这种明文规定只能贻笑世界,给中国的形象抹黑。对于一个责任政府来说,要化解“愈演愈烈”的上访问题,更有意义的做法不是防堵打压,而是好好思考一下,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上访,上访者为什么要“无理取闹”,各级政府是不是也有责任,即使那些真正“无理取闹”的人,其诉求有没有一点合理成分,靠一味打压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吗?
上访现象反映的往往是官民矛盾,所以深圳这个通知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某些官员的利益。就现实而言,导致上访的根源,恰恰在于某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,腐败盛行,为了捂住盖子而横加打压,造成告诉无门,民怨沸腾。就连国家信访局负责人也称,目前80%的上访是有道理和应当解决的。可以说,腐败不除,民无宁日。真正影响社会稳定的是腐败,不是上访,只有当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得到消除,愈演愈烈的上访现象才会消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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